大陆伊利诺伊国家银行和信托公司诉芝加哥、罗克岛和太平洋铁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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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
|诉讼当事人=大陆伊利诺伊州国家银行和信托公司诉芝加哥、罗克岛和太平洋铁路公司
|争论日期=
|ArgueYear=
|DecideDate=4 月 1 日
|决定年份=1935
|全名=
|USVol=294
|USPage=648
|案卷=
|平行引用=
|先前=
|后续=
|Holding=国会可以利用其破产权来取消破产立法颁布之前存在的私人合同中的义务。
|多数=萨瑟兰
|JoinMajority=''一致''
|LawsApplied=破产条款(美国宪法)|破产条款
'''''大陆伊利诺伊国家银行和信托公司诉芝加哥、罗克岛和太平洋铁路公司''''',
==意义==
这个案例代表了这样一个主张:国会必须拥有可支配的列举的权力来制定立法。国会没有列举的权力允许其普遍销毁合同。然而,根据本案中的法院的说法,国会颁布“关于全美破产问题的统一法律”的权力足够广泛,足以专门涵盖破产方面的内容。
==另见==
*“考尔德诉布尔”
*''法定货币案件''
*
1935年美国判例法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休斯法院案件
美国合同判例法
美国破产判例法
事后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