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殖民法 ⇐ 文章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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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殖民法”是指历史上在法国殖民帝国内实行的法国法律的一部分。这项殖民法律是在“文明使命”的前提下制定的,但在实践中,它往往导致对殖民地居民的歧视性待遇
==历史==
总体而言,法国殖民化是通过更多的军事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进行的。
==意识形态==
在法国殖民意识形态中,法兰西帝国被想象为古罗马的延续和超越,被想象为法律正直的典范。法国人声称要为这一遗产增添进步和社会正义。
殖民地的法律和政治思想揭示了殖民地立法与国家立法之间的矛盾关系。
==机构==
法国殖民法律侧重于商业、差别化公民身份、强迫劳动和行政土地管理。司法和警察系统适应了殖民环境。
===商业===
====独家贸易制度====
法国殖民法下的殖民地贸易主要受排他贸易制度原则(也称为“Exclusif”)管辖。这一制度规定殖民地只能与宗主国进行贸易,确保殖民地生产的经济利益回流到法国。
Exclusif 系统对航运和商业应用了严格的规定。殖民地被限制向法国出口原材料,在那里它们被加工成制成品,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卖回殖民地。这种安排使法国商人和制造商受益匪浅,但限制了殖民地生产者的经济机会。
由于殖民者寻求更好的价格和从其他欧洲列强获得商品,贸易限制往往导致广泛的走私和非法贸易。尽管如此,直到 18 世纪末,法国当局仍将排他制度作为其殖民经济政策的基石。
=== 公民等级 ===
法国殖民法律为殖民地居民建立了各种公民身份配置,根据社会类别授予不同级别的权利。
==== 原住民 ====
《原住民法典》是一套多样化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其特点是任意性,从 1881 年到 1944 年至 1947 年,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造成了法国殖民地原住民的较低法律地位。“原住民法典” 1881年6月28日由法国阿尔及利亚政府颁布。1946年正式废除,但其中部分内容一直有效,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初独立为止。 1865 年 7 月 14 日的“参议院协商”在阿尔及利亚实施了未来《土著法典》的许多要素,而在 1887 年之前,其他殖民主体也生活在类似的条件下。
1881年,阿尔及利亚和交趾支那、1887年新喀里多尼亚和塞内加尔、1897年安南(法国保护国)|安南-东京和法属波利尼西亚|波利尼西亚通过法令以不同形式和严重程度引入了“原住民”。 1898 年的柬埔寨、1901 年的马约特岛和马达加斯加、1901 年的法属西非1904 年,法属赤道非洲|1910 年的法属赤道非洲,1912 年的法属索马里兰,以及 1923 年和 1924 年的多哥和喀麦隆托管地。Isabelle Merle,“Retour sur le régime de l'indigénat : Genèse et approximations des principes镇压
dans l'empire français”,“法国政治、文化与社会”,2002 年夏季,第 20 卷,第 2 期,注 13,第 93 页。
“原住民”一词通常归入对法兰西帝国原住民实施的其他压迫措施,例如强迫劳动|强迫劳动、征用、人头税等。Merle, p 。 79.
==正义==
法国殖民地的司法系统是为了服务于殖民政府的利益而进行调整的,而这往往是以牺牲殖民地人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尽管殖民地官员声称实行公平的法律制度,但实际上,殖民地司法的特点往往是不平等、快速程序以及剥夺法国大陆法国公民的权利。
==== 原住民法庭 ====
殖民政府设立了土著法庭来裁决当地居民之间的纠纷。这些法院通常由法国治安法官或殖民地行政官员主持,他们采用当地习俗和殖民地法律法规的混合体。 虽然他们声称尊重土著法律传统,但这些法庭经常扭曲当地规范以符合殖民目标。
====刑罚实践====
殖民地司法系统经常采用严厉和歧视性的刑事做法。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土著法典》,它允许对土著居民采取集体惩罚和法外措施,包括强迫劳动、罚款和体罚。
==== 治安法官的角色 ====
殖民地的治安法官主要是法国国民,他们的整个职业生涯经常在殖民地领土度过。他们作为法官和行政官员的双重角色造成了利益冲突,因为他们经常将殖民政府的目标置于公正司法之上。
====简化法律程序====
在许多殖民地,司法系统以简化的程序运作,特别是对于土著被告而言。法院常常将迅速判决置于正当程序之上,导致当地民众和人权倡导者普遍不满和批评。
司法方面的差异导致人们更广泛地认为殖民法律是一种控制手段而不是公平手段。这些做法给后殖民法律体系留下了持久的遗产,许多前殖民地保留了殖民司法框架的要素。
== 遗产 ==
===后殖民国家===
许多后殖民国家在获得独立后保留了法国殖民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海外领土===
在法国海外领土,殖民法律的演变反映了这些领土并入法兰西共和国的情况及其独特的法律需求。 1946 年,许多前殖民地的省级化旨在将法国法律统一延伸到海外领土,使它们与法国大陆的法律框架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然而,为了适应特定的当地情况,保留了某些调整,从而创建了法国海外法|混合法律结构。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地区的法律体系融合了都市法律原则和地方习惯法,特别是在家庭法和财产权等领域。这种双重方法允许现代法律体系和传统惯例共存,同时维护法兰西共和国的最高权威。
==进一步阅读==
*
==另见==
* 阿瑟·吉罗
* 法国殖民意识形态
* 法国殖民帝国
法国法律史
法国殖民历史
殖民地立法 [/h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