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体文章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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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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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体”(或“合议体”、“合议执行机构”、“集体执行机构”)是一个政府或组织实体,其中权力和职权平等地授予若干同事中的每一个人,而不是一个人。
在社会学和政治学中,合议制既被分析为限制任意权力的历史机制,又被视为由专业人士主导的组织中的现代结构适应。

==韦伯分析==
在他对权威的分析中,马克斯·韦伯将合议制主要定义为限制专制权威的一种方法。
=== 合作的类型 ===
韦伯根据成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区分了合议团体的几种形式:
*“相互否决”:专制官员拥有平等权力并拥有否决彼此行为的权力的制度。历史上的一个例子是罗马执政官。 *“强制磋商”:专制领导人在采取行动之前必须与正式平等成员组成的机构进行磋商。如果出现严重分歧,该机构可能会解散,从而危及领导人的地位。韦伯引用了英国内阁(政府)|内阁和首相作为这种“primus inter pares”(平等中的第一)结构的例子。 *“咨询机构”:正式咨询机构,但实施有效控制,因为领导者依靠它们来避免失败或失去支持。罗马元老院历史上就是以这种方式运作的。 *“最高集体权力”:最高行政权力本身具有集体权力的制度,以防止任何个人获得不当权力。韦伯将瑞士联邦委员会视为一个关键例子,并指出其成员缺乏固定的职能组合和轮换的领导层。
===社会学功能和局限性===
韦伯认为,合议机构通常是由特权团体或行政人员建立的,以保护他们的地位并限制独裁者或煽动者的出现。
==在专业组织==
最近的社会学研究对韦伯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即合作精神不可避免地会消失,特别是在由专业人员主导的组织(例如大学、医院)中。 Noble 和 Pym (1970) 认为,在这些环境中,合议权威仍然是一种持久的、功能性的结构,因为专业人士抵制严格的官僚等级制度,转而支持自治和同行判断。
===复杂的层次结构===
在专业组织中,合议权威常常表现为委员会的“错综复杂的等级制度”。这种由部门和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复杂网络使组织能够适应行政效率和专业自主权之间相互冲突的目标。
=== 权力轨迹的后退 ===
现代合议机构的一个显着特征是“权力中心的后退”。对于局外人或较低级别的员工来说,决策的来源似乎难以捉摸。较低级别的委员会声称他们只能提出建议,而较高级别的机构则声称他们只能批准其他地方做出的决定。
=== 不透明和潜在的寡头政治 ===
虽然形式上是民主的,但合议机构往往会形成非正式的、潜在的寡头政治。然而,与其他权力结构不同,这种寡头政治必须保持“不透明”(隐藏)才能有效运作。由于所有成员都享有平等的专业地位,因此权力不仅来自专业知识,还来自对“结构性资源”的获取,例如关键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和系统相关信息的获取。
== 法律定义 ==

===美国===
在美国,合议机构的定义经常出现在行政法和道德法规的背景下。 例如,佛罗里达州法规将合议机构定义为“一个政府实体,其权力或权威均平等地授予多个同事”。
=== 德国法律 (Kollegialorgan) ===
在德国|德国组织法中,“Kollegialorgan”(合议机关)是法人|法人实体或协会内的一个机关(法律)|机关,由至少两名成员组成(称为“Organwalter”),而不是单一成员机关(“Einzelorgan”)。

====特点====
合议机关是依照法律规范设立的具有决策权的多元组织单位。 *“法人机构”:在私法或公法下的法人|法人中,示例包括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Vorstand”)、监事会(“Aufsichtsrat”)或工作委员会(“Betriebsrat”)。
*“国家机构”:国家合议机关包括议会、政府(如联邦内阁或州政府)和市议会。
==== 类型 ====
德国法律理论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合议机关进行分类: *“地位”:“直接”机关从宪法中获得地位(例如,德国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而“间接”机关则从授权中获得地位。
*“职能:”它们按政府部门区分:立法机构(例如联邦议院)、行政机构(政府)|行政机构(例如内阁)或司法机构(例如合议庭)。
*“受约束与自由”:成员可能不受指示(如联邦议院成员)或受指示约束(如联邦参议院成员,根据州政府的意愿进行投票)。
====投票====
在合议机关内,适用“合议原则”,这意味着成员之间通常不存在等级之分。决定通过决议作出,通常需要简单多数票,并符合法定人数。

==== 责任(Organhaftung)====
根据德国民法典 (BGB) 第 31 条,法人实体应对其董事会成员或其他宪法指定的代表在履行职责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然而,会员(“Organwalter”)在特定情况下面临个人责任:
*“侵权责任”:如果实体无法付款(例如,由于无力偿债|破产),会员应对对第三方的故意不道德损害(BGB 第 826 条)或主动侵权行为(BGB 第 823 条)承担个人责任。 *“内部责任”:如果董事会成员的行为没有违反职责,则通常可以免除责任(《股份公司法》第 93 条)。如果他们基于充分的信息(商业判断规则)合理地相信自己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适用这一点。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转移至作为机关的个人(《刑法典》第 14 条),使成员个人对其作为领导者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

==国际范例==
国际组织经常采用类似于德国模式的合议机构。例子包括:
*“司法:”国际法院和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政治:”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和欧洲议会。
*“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发挥合议执行机构的作用。
*“受约束的集体性:”欧盟理事会成员受其本国政府指示的约束。

在法国,部长会议(法国)|部长会议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唯一合议机构。

==另见==
* 集体领导
* 公司治理
* 临时性
* 权力分立

==来源==
* * * * * * * * *
政治学
组织理论
组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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