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现有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协议(附加文件/附加协议)文章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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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现有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协议(附加文件/附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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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现有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协议(附加文件/附加协议)''' ==
“补充法律法案”(附加文件)是国际法下的一种非自主变更手段
补充文件是所谓条约链的一部分
它们的解释是根据第 31 条第 3 款字母 (a) 和 (b)、39、40 WÜRV
补充文书有别于独立议定书、修正案协议和非正式政治宣言,因为它们不构成独立协议,而是建立在原始协议的基础上。

===定义===
在国际法中,附录(补充性后续条约)是对现有条约的非自主修正文书,构成现行条约链的一部分。它有助于进一步制定、澄清或更新合同条款,而无需创建新的独立合同
== 术语 ==
“补充文书”一词并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WÜRV)的成文术语,而是国际法实践和学说中使用的集体术语。它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补充、修改或指定现有国际条约的多种不同名称,例如:“议定书”、“修正案文书”、“附加协议”(英文:修正案)DOI:10.1093/law/9780198848349.003.0015”、“补充协议”协议”、“附件(英文:Addendum)”、“补充(英文:Supplement)”或“交换票据”
因此,补充文书是延续现有条约而不创建新的独立条约基础的国际法文书。其法律效力仅针对原始合同产生,并且是持续合同链(条约链)的组成部分。

== 国际法上的分类 ==
在国际法中,正式签署条约并不是强制性的,才能受其条款的约束。如果条约有规定,各国还可以通过按照条约行事或部分适用条约规定,产生国际法约束力。因此也可以暗示(默认)同意
补充文书(附加文件/附加协议)通常取代原始合同的批准。仅当原始条约明确规定时才需要新的批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引用原始合同就足以产生约束力。

==无正式签名的约束力==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WÜRV),正式签字并不是受合同约束所必需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条|第11条WÜRV,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示——例如批准、接受、核准、加入或“任何其他商定的形式”。因此,签名只是一种可能的同意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同意形式。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2条|WÜRV第12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合同有明确规定或者缔约方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字才具有直接约束力。如果缺少这样的规定,约束力也会以另一种方式产生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第18条WÜRV,一国即使在正式批准之前,也有义务不阻碍条约的目的和主题,只要它已明确表示同意缔结条约。 这意味着,如果国家通过其行为或其他商定的程序表明其同意,即使没有正式签署,也可以产生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重新批准补充文件/附加协议==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WÜRV),只有当相关合同明确规定时,才需要重新批准合同修正案或补充文书(附加文件/附加协议)。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1 条|第 11 条 WÜRV,国家同意受条约或条约修正案约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因此,批准只是一种可能的同意形式,而不是强制性要求DOI:10.1093/law/9780198739104.003.003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9 条|WÜRV 第 39 条澄清,经缔约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该同意的形式将取决于原始合同的条款或双方达成的协议。如果补充文书未规定进一步批准,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5条|第25条WÜRV——条约的暂时适用》,视为已通过原批准书或其他商定程序表示缔约方同意。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0条|第40条第2款WÜRV,合同修订对所有缔约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因此,只有在补充文件/附加协议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才需要重新批准。如果缺少这样的规定,补充文书无需进一步批准即可生效,并成为现有条约链的一部分
==功能==
补充文件/附加协议(Suplementary Instruments)特别适用于:

* 个别合同条款的变更,
* 补充技术或行政法规,
* 模糊表述的澄清,
* 使合同适应新情况,
* 现有合约链的延续和进一步发展。

它们允许缔约方进一步制定现有合同,而无需谈判新合同。:

==法律效力==
补充文件(附加文件/附加协议)仅对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第26条WÜRV(“Pacta sunt servanda”https://doi.org/10.1007/978-3-662-55160-8_29),缔约方有义务履行当前版本的合同。

参照原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1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9条|第39条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0条|第40条WÜRV,其中提及的所有缔约方,即使在补充文书中没有再次列出,也自动成为条约链的一部分。

因此,没有必要在补充文书中再次列出原始合同的所有缔约方的名称。约束力源于合同链的连续性以及缔约方现有的同意https://doi.org/10.1093/jnlids/idr023。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9条|第39条WÜRV》,经当事人同意,合同可以变更,同意的形式按照原合同的规定确定。仅当原始合同明确要求重新同意或批准时,才需要单独批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Article 40|Article 40 Paragraph 2 WÜRV》澄清,合同修订对所有缔约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合同另有规定https://books.google.de/books?id=EGSPEQAAQBAJ。 由于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Article 11 | 批准只是一种可能的同意形式WÜRV 第 11 条,只有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重新批准。

== 表格和程序 ==
补充文书必须:

* 以书面形式,
* 参见原合同,
* 列出需要更改或补充的条款,
* 存入负责的保管机构。

==生效==
补充国际协定(补充文书)的生效以原条约的规定或附加协定本身的规定为基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4 条|第 24 条 WÜRV,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缔约方同意的时间生效。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在采取所有必要的同意措施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9条|第39条WÜRV”,缔约方可自行决定合同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40 条|第 40 条第 2 款 WÜRV 澄清,除非原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合同修订对所有缔约方均具有约束力。

== 划界 ==
补充文书与其他国际协议不同:

*“条约修正案”——对现有条约的正式变更。
*“附加议定书”——可以产生新义务的独立附加文书。
*“补充协议”——附加但独立的合同。
* '''附录(英文:Addendum)''' – 行政添加,不具国际法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合同延期或变更原则上没有指定的规定。

== 合同变更及后续协议的优先顺序==
在国际法中,现有条约只能由随后的国际协定来修改、补充或废除。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9条|第39条WÜRV(“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则”)'''缔约方可以随时通过新协议的方式变更合同。同意的形式取决于原始合同的规定。该条款构成了修改现有协定(包括附属补充文书)的国际法律基础。对条约的每项变更本身都必须是一项国际条约,满足与原始条约相同的同意、承诺和有效性要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Article 11|Article 11 WÜRV)。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原合同的规则一般也适用于变更。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0 条|第 30 条 WÜRV”,适用“后法克减先法”原则。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后续的国际协议优先于之前的规定。

《WÜRV》第 30 条明确规范了同一主题的连续合同的适用,并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适用后续规定。 先前的合同条款仅在未被后来的协议明示或默示更改或废除的情况下仍然有效DOI:10.1093/jnlids/idr023。

'''后缀先法原则的系统意义''' 后缀先法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0 条|第 30 条 WÜRV)

* 规范同一主题的后续合同的时间顺序,
* 确保合同法的进一步协调发展,
* 与“条约必须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6 条|第 26 条 WÜRV)原则密切相关,该原则要求在当前适用的版本中予以履行,
* 并构成条约链的基础,其中每个后续协议延续或更新现有法律框架[https://www.nkf.ch/app/uploads/2022/09/ ... L-2011.pdf Schaub,“论欧洲人权法院相对于其他国际条约的首要地位”(201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0条|第40条第2款WÜRV》进一步规定,合同修订对所有缔约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原合同另有规定。

根据“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6 条|第 26 条 WÜRV),合同必须始终遵守其当前版本,该版本已通过后来的协议得到进一步发展。因此,条约链形成了一个连续的时间序列,其中每个新协议都会更新或取代之前的法规doi:10.1007/978-3-662-55160-8_29|Schmalenbach,“第 26 条:条约必须遵守”(2017)。

== 与习惯国际法的关系 ==
补充文书可以与习惯国际法相互作用,特别是当国家的持续行为及其默许修改或解释现有条约条款时。

正如 Crootof (2016) 指出的,习惯国际法可以与现有条约并行发展,从而产生第 31 条第 3 款 (b) WÜRV[https://scholarship.richmond.edu/cgi/vi ... blications Crootof, ''2016''] 含义内的动态解释。 Rydberg(2024)还强调,根据《WÜRV》第 18 条,即使在正式同意之前,各国也有义务不阻碍条约的宗旨和目标,尤其是在存在默示接受机制的情况下DOI: 10.1017/S0020589324000289。

== 押金及保管==
许多多边条约通常要向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备案。保存人承担登记、备案、通知缔约方等任务。

补充文书以及国际条约也可以存放在不同地点DOI:10.1007/978-3-642-19291-3_80。押金作为文件,确保缔约方的真实性和可访问性。

=== 基本上可以区分三种存储形式: ===
'''国际组织''' 许多多边条约均交存于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欧盟、北约或专业技术组织。保存人承担登记、归档、公布和通知缔约方等任务。

'''个别国家''' 对于双边或更小的多边协议,参与国也可以充当保存人。该国应保存条约及任何补充文书的原件,并应将任何修改或补充通知其他缔约方。

“第三方(例如公证人或约定托管人)”如果缔约方明确同意,中立的第三方也可以充当托管人。 例如,这可以是国际公认的公证人、外交使团或其他法律实体。此类解决方案主要在不涉及国际组织或需要特定中立性时选择[https://opil.ouplaw.com/display/10.1093 ... e694牛津国际公法:保存人]。

保存人的选择取决于合同类型、缔约方数量以及政治或组织框架/意愿。明确命名保存机构并完整记录条约链至关重要。

== 期限届满且无异议的影响 ==
许多国际合同都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对合同变更或补充文书(supplementary Instruments)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变更。

因此,异议期限届满后即构成默认同意(默示接受)。期限届满后,缔约方受修订条款的约束,并必须遵守更新版本的合同。

国家没有做出反应在法律上被视为同意,因为条约明确定义了这种“沉默即同意”。该法规提供了法律确定性,并使多边条约能够有效更新,而无需每个缔约方进行新的正式批准DOI:10.1093/iclqaj/44.3.540。

==默示同意和保密程序==
根据《维也纳合同法公约》(WÜRV) 第 11 条和第 39 条https://doi.org/10.1007/978-3-642-19291-3_20,也可以默示同意受合同约束(“默示同意”),前提是合同规定了不反对或沉默程序。

在许多多边环境和技术条约中,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变更就会自动生效。这种程序模式在国际法中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同意形式,如 Bowman (1995)、Fitzmaurice (1997[https://brill.com/view/journals/ario/2/ ... -p275_.xml DOI: Fitzmaurice 1997], 1998doi:10.1163/9789004640931_009|DOI: Fitzmaurice 1998) 和 Bolintineanu (1974)doi:10.2307/2199829|DOI: Bolintineanu 1974 已确认。

它通过避免重复的正式批准程序来提高法律确定性和效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ILC) 在其对 WÜRV 第 39-40 条的评论中明确承认了这种做法(《ILC 年鉴 1966》,第 II 卷,第 249-261 页)。

== 术语 ==

== 国际法上的分类 ==
* |last=约翰斯顿
|第一=D。 M.
|年份=2023
|title=国际社会的共识与承诺:国际文书的分类与分析
|publisher=剑桥大学出版社
|地点=剑桥
|isbn=157105054X
|url=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psf7EAAAQBAJ
|语言=zh
|quote=为国际法律文书的分类提供全面的理论基础,包括条约、议定书、补充文书和谅解备忘录(MOU)。探讨习惯国际法、默示同意和条约实践如何在国际法中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以及各国如何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文书表达其约束意愿。

* |last=布罗尔曼
|第一=凯瑟琳·M。
|年份=2009
|title=立法条约:国际法中的形式和功能
|journal=北欧国际法杂志
|音量=78
|问题=3–4
|页数=379–402
|url=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 ... id=1334266
|doi=10.1163/090273509X12448154397241
|语言=zh
|quote=讨论不同形式条约的功能,并展示不同文书(包括附加议定书)如何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它们本身不被视为条约。 分析国际法律义务的出现和进一步发展中形式、功能和国家实践的相互作用。

* [https://doi.org/10.17169/refubium-30549 无法律约束力文书国际法下可能产生的间接法律效力(Zimmermann/Jauer,2021)]
* |last=克拉伯斯
|第一=一月
|年份=2023
|title=国际法中的条约概念
|publisher=剑桥大学出版社
|地点=剑桥
|isbn=9041102442
|quote=分析如何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框架内评估“法律外”或“补充”协议。表明《条约》第 11 至 12 条下的默示或明示批准足以建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并通过非正式文书审查条约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 |last=阿桑贾尼
|第一=迈克尔·H.
|年份=2011
|title=维也纳公约以外的条约法
|publisher=牛津大学出版社
|地点=牛津
|isbn=9780199588916
|url=https://books.google.de/books?id=ilVwBZ50fy0C
|quote=讨论《维也纳公约》之外合同法的演变,包括合同链和补充协议作为灵活延续工具的实际案例。分析各国如何通过补充或发展原始条约框架的其他文书来扩展、调整和实施条约制度。

* |last=四天
|first=恩斯特·W.
|年份=1985
|title=关于条约法国际文书范围的一些问题
|journal=荷兰国际法评论
|音量=32
|问题=1
|页数=1–27
|doi=10.1017/S0165070X00019729
|jstor=40798158
|语言=zh
|quote=在合同法框架内审查有关各种国际文书的法律范围和定义的复杂问题,并有助于澄清不同类型协议的分类。

* |last=澳大利亚
|第一=安东尼
|年份=1986
|title=非正式国际文书的理论与实践
|journal=国际与比较法季刊
|音量=35
|问题=4
|页数=787–812
|doi=10.1093/iclqaj/35.4.787
|语言=zh
|quote=对非正式国际文书的经典分析,考察其法律性质、实际功能以及各国往往更喜欢非约束性或准约束性法规而不是正式条约的原因。

* |last=Lo
|first=Chi
|年份=2017
|titl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
|publisher=施普林格
|地点=新加坡
|isbn=9789811068652
|url=https://link.springer.com/content/pdf/1 ... 6866-9.pdf
|quote=讨论《WVK》第 32 条下补充解释手段的使用及其对附属附加文书的意义。认为 VCLT 第 31 条(解释)和第 39 条(修正案)共同为将默许视为国家同意的合法表达提供了基础,前提是从条约文本及其整体背景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法律效力==
*施马伦巴赫,克尔斯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评注,第 26 条 – Pacta sunt servanda。施普林格,柏林 2017 年。DOI:10.1007/978-3-662-55160-8_29。 |chapter=第 26 条 – 条约必须遵守
|姓氏=施马伦巴赫
|名字=克尔斯滕
|编辑=奥利弗·多尔
|editor2=克尔斯滕·施马伦巴赫
|titl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评注
|publisher=施普林格
|地点=柏林
|年份=2017
|doi=10.1007/978-3-662-55160-8_29
|语言=zh
|quote=将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WVK》第 26 条)与后法规则(《WVK》第 30 条)联系起来,并认为必须遵守其制定形式的合同。强调第 26 条规定的善意履行义务要求各国遵守合同链中的新规定,除非已商定明确的偏差。 强调分层合同制度中合同义务的动态性质。

* |last=海兰
|第一=理查德
|年份=1994
|title=Pacta Sunt Servanda:冥想
|journal=弗吉尼亚国际法杂志
|音量=34
|页数=405–433
|url=
|quote=对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反思性讨论,探讨其哲学基础及其对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合法性的核心重要性。

* |last=卢哈舒克
|第一=我。一、
|年份=1989
|title=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和国际法义务的性质
|journal=美国国际法杂志
|音量=83
|页数=513–518
|publisher=美国国际法学会
|quote=审查条约必须遵守的教条基础及其在确定国际法律义务的约束性方面的作用。分析这一原则如何构建国家同意以及国际法律秩序内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 |last=阿尔瓦雷斯-吉门尼斯
|第一=阿尔贝托
|年份=2012
|title=国际法院对《维也纳公约》在边界协定解释中的运用:2000-10
|journal=国际争端解决杂志
|音量=3
|问题=2
|页数=409–436
|doi=10.1093/jnlids/idr023
|语言=zh
|quote=分析国际法院的判例,表明法院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0 条的目的是:如果后来的条约涉及同一主题并且没有明确的保留条款,则其在法律上优先于先前的条款。说明这如何表明条约链内国际法律义务的不断更新。

* |last=绍布
|第一=迈克尔
|年份=2011
|title=论《欧洲人权公约》相对于其他国际条约的首要地位
|journal=瑞士国际法年鉴
|音量=67
|页数=137–164
|url=https://www.nkf.ch/app/uploads/2022/09/ ... L-2011.pdf
|quote=分析平行条约制度的冲突,例如欧洲人权法院和联合国条约,并解释后法和特别法的相互作用。确认 VCLT 第 30 条从根本上确立了后续合同的首要地位,除非适用特殊规则,从而澄清了重叠合同体系中的等级制度和冲突问题。

* 简短描述:利用版权法,讨论新的多边条约如何取代旧的多边条约(如果它们涉及相同的主题);提供了艺术应用的当前示例。 30 WVK 和后法原则。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rofile/Ja ... with_Legac y_Copyright_Treaties/links/68769bd8ae516743559d1597/Law-Applicable-to-Copyright-Ownership-National-Treatment-Principle-in-Tension-with-Legacy-Copyright-Treaties.pdf 适用于版权所有权的法律:与遗留版权条约紧张的国民待遇原则 — Jan Hodermarsky (ResearchGate 预印本,2025 年)]
* |最后=一月
|第一=哈娜
|年=2025
|title=确定版权所有权的适用法律:国民待遇原则与遗留版权条约的紧张关系
|journal=Cyberleninka 开放获取期刊
|卷=2025
|问题=1
|页数=1–20
|url=https://cyberleninka.ru/article/n/law-a ... t-treaties
|quote=确认在国际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后来条约为准的原则。 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0 条视为多边协议中时间等级的教条基础,并说明了新条约在涉及相同主题时如何取代旧条约。

* |作者=海伦·阿森西奥
|Titl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投资法第三十一条
|Collection=ICSID Review – 外国投资法期刊
|年份=2016
|音量=31
|数量=2
|页数=366–389
|DOI=10.1093/icsidreview/siw008
|语言=zh

* |作者=菲利普·奎尔
|Title=特定类型条约:国际法院对国际组织组成文书的解释方法
|馆藏=莱顿国际法杂志
|年份=2016
|乐队=29
|数量=3
|页数=665–689
|DOI=10.1017/S0922156516000340
|语言=zh

* 国际法次要文书的解释——丹尼尔·科斯特洛(Daniel Costelloe); Malgosia Fitzmaurice(伦敦玛丽女王大学,SSRN 学术论文,2015 年)。简短描述:研究澄清或扩大现有合同的“次要”和补充文书的法律效力;表明,根据《WVK》第 31 条和第 32 条,需要对这些文书进行系统解释,以便将它们纳入现有条约背景并理解它们在条约制度发展中的作用。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 ... id=2811743 国际法辅助文书的解释 — Costelloe & Fitzmaurice (SSRN, 2015)]
* [https://doi.org/10.1007/978-3-662-54937-7_6 后续协议的频率 — Katrin Berner,载于:《牛津国际法渊源手册》(Springer,2017 年),第 123–148 页]
* [https://doi.org/10.1093/law/9780199679195.003.0091 条约和后续实践 — Georg Nolte(编辑),牛津大学出版社,2013 年; DOI:10.1093/law/9780199679195.003.0091]
* |last=Crootof
|第一=丽贝卡
|年份=2016
|title=未经同意的更改:习惯国际法如何修改条约
|journal=耶鲁国际法杂志
|音量=41
|页数=1–44
|url=https://scholarship.richmond.edu/cgi/vi ... __2016.pdf
|quote=分析习惯国际法和默示行为如何补充或修改现有条约。根据 WVK 解释基于共识的合同法与默示合同变更之间的关系,并展示即使没有正式变更,国家实践如何发展合同义务。

== 程序/生效 ==
* [https://doi.org/10.1007/978-3-642-19291-3_13 第 11 条 – 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 Oliver Dörr 和 Kirsten Schmalenbach,载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评论(Springer,2011 年)]
* [https://brill.com/view/journals/ario/2/ ... -p275_.xml 对某些条约义务相关同意原则的修改 — Malgosia Fitzmaurice 和 Andrew Fitzmaurice,《奥地利国际和欧洲法评论》(1997),第 275–300 页]
* [https://doi.org/10.1163/9789004640931_009 表示同意受某些环境条约中制定的条约的约束 — Malgosia Fitzmaurice,载于:国际法与可持续发展:过去的成就和未来的挑战(Brill Nijhoff,海牙,1998 年),第 59-84 页]
* [https://doi.org/10.2307/2199829 根据 1969 年《维也纳公约》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 Aurel Bolintineanu,《美国国际法杂志》(1974),第 611–625 页]
* |last1=埃利亚斯
|第一个1=T。 O.
|last2=Bos
|first2=马丁
|年份=2017
|chapter=第十二章
|title=有关条约有效性的问题
|publisher=劳特利奇
|地点=伦敦
|doi=10.4324/9781315086088-12
|quote=Elias 认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不仅仅是程序上的简化,而且是一种公认的默示同意形式。 他引用了国际法院的判例,根据该判例,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沉默,则可以构成接受。

* |last=科尔布
|第一=罗伯特
|年份=2016
|title=条约法:简介
|publisher=爱德华·埃尔加出版
|位置=切尔滕纳姆
|isbn=9781785360138
|url=https://www.elgaronline.com/monobook/9781785360145.xml
|quote=解释说,根据《WVK》第 39 条,任何形式的条约修正案(包括补充文书)在完成所有必要的同意行动之前都不能生效。明确区分重大合同变更和技术增加,并将后者视为现有合同框架内的补充调整。

*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 ... id=3330003 条约生效前的正式和非正式修改:CETA 的修改范围是什么? — Federica Violi(阿姆斯特丹大学,SSRN 学术论文,2017 年)]
* [https://books.google.de/books?id=EGSPEQAAQBAJ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评论 — Olivier Corten 和 Pierre Klein(剑桥大学出版社,2025 年)]
* [https://doi.org/10.1093/iclqaj/44.3.540 多边条约修正过程:案例研究 — Malcolm J. Bowman,《国际与比较法季刊》(1995 年),第 1 卷。 44,第 3 期,第 540–565 页]
* [https://doi.org/10.1017/S0020589324000289 解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8 条和第 25 条规定的临时义务 — A. V. Rydberg,《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2024 年),第 1 卷。 73,第 2 期,第 1–28 页]
* [https://qmro.qmul.ac.uk/xmlui/handle/123456789/84360 根据 VCLT 第 18 条和新发展,不违背条约目标和宗旨的义务 — Agnes V. Rydberg(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博士论文,2023 年)]
* |last=罗森
|first=Shabtai
|年份=1970
|title=国际条约保存人
|journal=美国国际法杂志
|音量=64
|问题=5
|页数=838–852
|publisher=剑桥大学出版社
|doi=10.2307/2198920
|quote=对保存人在现代国际条约实践中的作用进行了历史和实践分析,包括 VCLT 第 76-78 条规定的归档、登记和通知义务。强调在实践中,保管人履行的职能远远超出了单纯保管合同文本的范围,例如通知加入、保留、修订和其他合同文件。

* [https://doi.org/10.1093/law/9780199573530.003.0156 1969 年《维也纳公约》:第 77 条——保存人的职能——Fatsah Ouguergouz;圣地亚哥·比利亚尔潘多; Jason Morgan-Foster,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 1715–1753 页]
* [https://doi.org/10.1093/law/9780199573530.003.0157 1986 年《维也纳公约》:第 78 条——保存人的职能——Fatsah Ouguergouz;圣地亚哥·比利亚尔潘多; Jason Morgan-Foster,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 1754–1757 页]
* |last=科霍纳
|first=Palitha T. B.
|年=2006年
|title=联合国秘书长作为多边条约保存人实践中的一些值得注意的进展:保留和声明
|journal=美国国际法杂志
|体积=100
|问题=3
|页数=628–642
|publisher=剑桥大学出版社
|url=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 ... D0B7B73508
|quote=分析联合国秘书长作为多边条约保管人的做法,包括处理保留、声明和修正案。显示托管职能如何直接影响合同链的存档、可访问性和管理。 明确联合国是全球众多多边条约的中央保管人,从而确保国际法律行为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 [https://opil.ouplaw.com/display/10.1093 ... 31690-e694 保存人 — 牛津国际公法(牛津大学出版社,2023 年)]
* [https://doi.org/10.1007/978-3-642-19291 ... 约》——Oliver Dörr 和 Kirsten Schmalenbach(Springer,2018 年),标准评论; DOI:10.1007/978-3-642-19291-3_20]

== 示例 ==
'''辅助工具通常用于:'''
* 国际协议的技术附录,
* 多边条约中的澄清,
* 更新,例如环境、贸易或安全协议中的标准,
* 国际组织内的进一步发展。

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案、《巴塞尔公约》的技术附件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框架下的更新。[https://doi.org/10.1093/iclqaj/35.4.787 DOI: 10.1093/iclqaj/35.4.787]

* [https://www.id.theclinics.com/article/S ... 5/abstract 条约、协议、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在全球健康中的作用 — Jen Kates 和 Rebecca Katz,北美传染病诊所 (2011),卷。 25,第 1 期,第 23-36 页; DOI:10.1016/j.idc.2010.11.005]
* [https://www.icj-cij.org/node/103193 Gabčíkovo–Nagymaros 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判决,1997 年 9 月 25 日(国际法院)]

== 合同变更示例 ==
* |title=世界贸易组织 (WTO):议定书和修正案
|url=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legal_e.htm
|website=世界贸易组织
|publisher=世界贸易组织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提供对 WTO 法律文书的访问,包括构成 WTO 协议及其附属协议一部分的议定书、修正案和相关条约文件。

* |title=北约:官方条约文本、议定书和修正案
|url=https://www.nato.int/cps/en/natohq/official_texts.htm
|website=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发布者=北约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提供构成联盟法律基础的北约条约、议定书、修正案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正式文本。

==参考书目==
* |last=瓦
|first=亚瑟爵士
|年份=1999
|title=国际法委员会 1949-1998,第二卷:条约
|publisher=牛津大学出版社
|地点=牛津
|页数=667–669
|isbn=9780198298625
|quote=提供国际法委员会在合同法方面的工作的权威说明,包括《维也纳公约》条款的发展、阐述和完善。本节讨论委员会在编纂过程中处理条约职能、程序和教条原则的方法。

* |last=三重奏
|第一=海因里希
|年份=1899
|title=国际法和国内法
|publisher=赫希费尔特
|地点=莱比锡
|quote=早期德国国际法的基础专着,探讨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经典的二元论立场。

* |last=凯尔森
|第一=汉斯
|年份=1949
|title=法律与国家通论
|publisher=哈佛大学出版社
|位置=马萨诸塞州剑桥
|quote=纯法律理论的基本表述,其中凯尔森发展了法律规范的层次结构以及法律与国家权力的概念分离。

* |last=麦克奈尔
|first=阿诺德·D.
|年份=1961
|title=条约法
|publisher=克拉伦登出版社
|地点=牛津
|页数=309-321, 493-505
|quote=合同法经典权威讲解。 上述章节涵盖了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和解释,包括同意的作用、保留的效果以及合同订立过程中程序缺陷或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 |last=安齐洛蒂
|第一=迪奥尼西奥
|年份=1964
|title=国际米兰大道
|版=第四版
|publisher=Cedam
|地点=帕多瓦
|quote=意大利国际法学派的经典之作,其中有安齐洛蒂系统阐述了二元论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的结构性分离。

* |last=辛克莱
|第一=伊恩
|年份=1984
|titl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版=第二版
|publisher=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
|地点=曼彻斯特
|页数=83–113
|isbn=0719014808
|quot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权威评论,详细分析了该公约的起源、结构和解释原则。所引用的部分审查了有关合同的成立、适用和解释的关键条款。

*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about/In ... o6AQAAIAAJ 不平等条约 — Anthony Aust,载于:审问条约:当代条约法论文集(Wolf Legal Publishers,奈梅亨,2005 年),第 81-85 页]
* |last=澳大利亚
|第一=安东尼
|年份=2007年
|title=现代条约法与实践
|版=第二版
|publisher=剑桥大学出版社
|地点=剑桥
|isbn=9781107685901

* [https://doi.org/10.1163/ej.9789004168046.i-1058.62 对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评论 — Mark E. Villiger (Brill Nijhoff, Leiden, 2009)]
* |last=维利格
|first=马克 E.
|年份=2009
|title=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评注
|publisher=Brill Nijhoff
|location=苦难
|isbn=9789004168046
|quote=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全面逐条评论,包括历史背景、立法史、判例法以及对每项条款的教条分析。

* |title=全体会议和全体委员会会议摘要记录:第一届会议(联合国条约法会议,1968 年 3 月 26 日至 5 月 24 日)
|publisher=联合国
|地点=维也纳
|年份=1968
|series=官方记录
|volume=联合国文件A/CONF.39/11
|quote=包含联合国条约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期间全体委员会会议和全体委员会会议的逐字记录和摘要记录,并记录了导致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谈判。

* |title=全体会议和全体委员会会议摘要记录:第二届会议(联合国条约法会议,1969 年 4 月 9 日至 5 月 22 日)
|publisher=联合国
|地点=维也纳
|年份=1969
|series=官方记录
|volume=联合国文件A/CONF.39/11/Add.1
|quote=包含联合国条约法会议第二届会议期间全体会议和全体委员会会议的摘要记录,并记录了最终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谈判情况。

* |title=会议文件:第一届和第二届会议(联合国条约法会议,1968年3月26日至5月24日;1969年4月9日至5月22日)
|publisher=联合国
|地点=维也纳
|年份=1969
|series=官方记录
|volume=联合国文件A/CONF.39/11/Add.2
|quote=包含联合国条约法会议第一届和第二届会议提交并审议的文件,包括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谈判相关的工作文件、草案、提案和解释材料。

*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 ... /v1155.pdf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 年)——《联合国条约汇编》,卷。 1155,p。 331(1980)]

==进一步阅读==
* |title=与条约解释有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实践的结论草案
|作者=国际法委员会
|日期=2018
|url=https://legal.un.org/ilc/texts/instrume ... 1_2018.pdf
|publisher=联合国
|地点=纽约
|type=联合国国际劳工大会结论草案
|访问日期=2026-01-02
|quote=关于嗣后协议和惯例在合同解释中的作用的基本文本。提供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相关分析框架,并阐明了国家实践和协议如何确定条约内容。

* |title=国际法委员会工作分析指南:与条约解释有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实践
|作者=国际法委员会
|url=https://legal.un.org/ilc/guide/1_11.shtml
|publisher=联合国
|地点=纽约
|type=ILC 分析指南
|日期=2018
|访问日期=2026-01-02
|quote=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嗣后协定和实践对于条约解释和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性的工作概述。总结了 VCLT 第 31 条和第 32 条的分析框架以及委员会将国家实践和协议作为解释手段的处理方式。

* [https://www.zew.de/fileadmin/FTP/dp/dp0244.pdf 多边环境条约中的灵活性规定 — Bernhard Boockmann 和 Paul W. Thurner,ZEW 讨论文件第 02-44 号 (2002)]
* [https://global.oup.com/academic/product ... 0198848349 牛津条约指南 — Duncan B. 霍利斯(第二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20 年)]
* |作者=国际法委员会
|年份=1966
|title=条约法条款草案及评注
|publisher=联合国
|series=国际法委员会年鉴
|体积=II
|页数=249–261
|地点=纽约
|quote=包含国际法委员会 1966 年通过的条约法最终条款草案以及所附评注,这些条款构成了 1969 年《维也纳公约》的基础。

* |作者=国际法委员会
|年份=2018
|title=与条约解释有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实践的结论草案
|publisher=联合国
|series=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
|其他=联合国文件 A/73/10
|url=https://legal.un.org/ilc/texts/instrume ... 1_2018.pdf
|地点=纽约

===外部链接===
* |title=联合国条约集
|url=https://treaties.un.org
|website=联合国条约集
|publisher=联合国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联合国中央在线数据库,提供联合国秘书长存档的多边条约的访问权限,包括状态信息、核证副本和相关条约文件。

* |titl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
|url=https://legal.un.org/avl/ha/vclt/vclt.html
|website=联合国国际法视听图书馆
|publisher=联合国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提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权威资料,包括历史背景、准备材料、分析笔记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讲座。

* |title=联合国条约手册
|url=https://legal.un.org/ola/UN_Treaty_Handbook.pdf
|website=联合国 – 法律事务办公室
|publisher=联合国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联合国官方合同法实践指南,解释了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惯例订立、登记、公布和保管合同的程序、规则和技术要求。

===学术参考书===
* |title=安东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
|url=https://www.cambridge.org/core/books/mo ... d-practice
|website=剑桥核心
|publisher=剑桥大学出版社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安东尼·奥斯特关于现代合同法的标准著作的概述页面,其中包含书目信息、章节概述和第二版的访问权限。

* |title=Mark E. Villiger:《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评论》
|url=https://brill.com/view/title/10941
|网站=布里尔
|publisher=Brill Nijhoff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Mark E 的概述页面。 维利格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权威逐条评注,在学术和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 |title=马克斯·普朗克国际公法百科全书 (MPEPIL)
|url=https://opil.ouplaw.com
|website=牛津国际公法
|publisher=牛津大学出版社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全面的在线参考书,包含经过同行评审的对国际法的贡献,包括对条约变更、条约解释、嗣后实践和相关理论发展的详细分析。

===合同实践和保管问题===
* |title=联合国保存惯例
|url=https://treaties.un.org/pages/Overview.aspx
|website=联合国条约集
|publisher=联合国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概述联合国秘书长行使的保存职能,包括条约的签署、批准、加入、保留、声明、更正和登记程序。

===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
* |titl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 年)
|url=https://www.oas.org/legal/english/docs/ ... eaties.htm
|publisher=美洲国家组织 (OAS)
|位置=华盛顿特区
|日期=1969
|访问日期=2026-01-02
|typ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文
|quote=美洲国家组织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官方复制品,包括维也纳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的该公约的正式文本。

* |title=国际法委员会(ILC)
|url=https://legal.un.org/ilc/
|website=联合国 – 法律事务办公室
|publisher=联合国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联合国机构,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并编写构成主要国际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评论和研究报告。

* |titl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文)
|url=https://legal.un.org/ilc/texts/instrume ... 1_1969.pdf
|website=联合国 – 国际法委员会
|publisher=联合国
|access-date=2026 年 1 月 2 日
|quote=联合国条约法会议通过的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文的官方 PDF 版本。

==判例法==
=== 国际法院(ICJ) ===
* [https://www.icj-cij.org/en/case/92 Gabčíkovo–Nagymaros 项目(匈牙利诉斯洛伐克)] - 国际法院确认后续协议和实践可能会修改或中止条约义务(《公约》第 31 条和第 39 条)。法院强调,合同可以通过默许和实践而演变。
* [https://www.icj-cij.org/en/case/53 Namibia Opinion (1971)] - 法院提及第 26 条 WVK(“pacta sunt servanda”)并承认即使情况发生变化,义务仍然存在,除非根据合同法终止。
* [https://www.icj-cij.org/en/case/62 爱琴海 - 大陆架(希腊诉土耳其)] - 国际法院裁定同意的形式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如果遵循商定的程序,默示或默示同意可以产生管辖权(第 1 条)。 11 WVK)。
* [https://www.icj-cij.org/en/case/87 卡塔尔诉巴林(管辖权和可受理性,1994 年)] - 国际法院发现,即使没有正式签署或批准,交换信件和会议记录也可以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
* [https://www.icj-cij.org/en/case/59 核试验案件(澳大利亚诉法国/新西兰诉法国,1974 年)] - 法院认为单方面声明和随后的行为可以产生国际法规定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常设国际法院(StIGH)===
* [https://www.icj-cij.org/en/pcij-series-a-b 上萨瓦自由区和热克斯区 (1932)] - 澄清了后续协议补充先前条约的原则;口译仪器是合同链的一部分。
* [https://www.icj-cij.org/en/pcij-series-a 德国在波兰上西里西亚的某些利益 (1926)] - 认识到即使没有明确修改,一致的嗣后惯例也可以解释或修改条约的适用。

===欧洲人权法院(ECHR)===
* [https://hudoc.echr.coe.int/eng?i=001-57619 Soering v. United Kingdom (1989)] - 法院根据 VCLT 第 31 条和第 32 条适用“进化解释”原则,并强调合同作为活工具的特征。
* [https://hudoc.echr.coe.int/eng?i=001-57587 Tyrer v. United Kingdom (1978)] - 确认公约可以通过解释和实践而演变(相当于条约链的动态连续性)。
* [https://hudoc.echr.coe.int/eng?i=001-59885 Al-Adsani v. United Kingdom (2001)] - 确认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动态共存;后来的协议或不断发展的规范可能会取代之前的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
*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 ... ds58_e.htm USA - Shrimp (1998)] - 上诉机构依据 VCLT 第 31 条和第 32 条,根据后续实践和不断演变的环境义务来解释条约条款。
*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 ... ds26_e.htm EC - 激素 (1998)] - 应用 VCLT 第 31-33 条来确定后续修正案和协议的含义;重申在相互冲突的贸易义务中应遵循“后法”原则。

===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
* [https://www.itlos.org/en/cases/list-of- ... ase-no-10/ MOX Plant 案(爱尔兰诉英国,2001 年)] - 法院提及 VCLT 第 30 条和第 39 条,并强调如果法规主题重叠,则后续环境协议优先。
* [https://pca-cpa.org/en/cases/11/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毛里求斯诉英国,2015)] - 确认先前条约规定的程序义务仍然有效,除非被后续协议取代。

===仲裁及其他先例===
* [https://legal.un.org/riaa/cases/vol_III/1905-1982.pdf Trail-Smelt-Arbitration(美国诉加拿大,1938/1941)] - 承认通过一致的国家实践对条约义务的默认修改。
* [https://legal.un.org/riaa/cases/vol_XVIII/417-493.pdf 航空服务协议案(法国诉美国,1978 年)] - 确认后续协议和实践构成现有合同框架的合法发展(WVK 第 31 条)。
* [https://pca-cpa.org/en/cases/20/ 印度河水-基申冈加仲裁(巴基斯坦诉印度,2013 年)] - 应用了“后法”原则,即后来的文书修改了早期的水分配安排。
*
==另见==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后法 derogat 先验法
* 条约必须遵守
* 习惯国际法
* 国际条约
* 国际法



类别:国际法条约
类别: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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