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扶轮社诉杜阿尔特扶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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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
'''''扶轮国际诉杜阿尔特扶轮俱乐部''''', 481 U.S. 537 (1987),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一致认为《安鲁民权法案》要求加州扶轮俱乐部接纳女性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
== '''背景''' ==
国际扶轮社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在当地设有扶轮社。在案件发生时,扶轮社的章程和细则明确限制男性会员,但允许女性参加一些活动。
1977 年 9 月,加利福尼亚州杜阿尔特扶轮社接纳三名女性为活跃会员。国际扶轮社董事会于 1978 年撤销了俱乐部章程并终止了其在该组织的会员资格。杜阿尔特俱乐部及其两名女性会员玛丽·艾伦斯 (Mary Ellen Irons) 和罗斯玛丽·弗莱塔格 (Rosemary Freitag) 提起诉讼。他们声称撤销违反了《安鲁民权法案》(《加州民法典》第 51 条),该法案禁止在州内所有“商业机构”中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宗教、血统、国籍或身体残疾的歧视。
加州高等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扶轮国际的裁决,认为扶轮国际和杜阿尔特俱乐部都不符合《安鲁法案》规定的“商业机构”资格。在上诉中,加州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裁定国际扶轮社和杜阿尔特俱乐部都是商业机构。
国际扶轮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 '''法院意见''' ==
最高法院于 1987 年 5 月 4 日以 7 比 0 的裁决维持了加州上诉法院的裁决(布莱克门法官和奥康纳法官没有参加)。
代表多数派的法官刘易斯·F·鲍威尔 (Lewis F. Powell Jr.) 认为,适用《安鲁法案》要求接纳女性加入加州扶轮社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法院依据“罗伯茨诉美国青年青年会案”(1984),分析了亲密结社自由和表达结社自由下的主张。
法院认为,扶轮社没有促进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个人选择性关系。 关于表达性协会,法院得出结论,接纳女性不会严重损害这些目标或迫使该组织放弃其会员制度。
斯卡利亚大法官同意该判决,但未撰写单独意见。
==另见==
* 罗伯茨诉美国青年会
* 美国童子军诉戴尔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伯格法院案件
198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结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