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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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颁布的《马六甲州宪法》是马来西亚|马来西亚马六甲州各州和联邦直辖区的基本法律。该宪法于马来亚联邦|马来亚联邦(现为马来西亚)从大英帝国独立之前生效,涉及州政府的组建和程序。
==历史==
马六甲宪法是在当时的马六甲皇家殖民地|英国殖民地马六甲加入马来亚联邦后起草的。与起草马六甲新宪法有关的问题包括建立一个由马六甲总督领导的民主选举政府,以及国家在马来习俗和伊斯兰事务方面的权力。宪法草案也包含在里德委员会发布的报告中,该委员会负责起草马来西亚宪法|马来亚联邦宪法。
宪法于 1957 年 8 月 30 日生效,即独立日(马来西亚)|马来亚从大英帝国独立的前一天。 此后,对宪法进行了 19 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自 2008 年起生效。
== 成分 ==
马六甲宪法由六个部分组成,共43条和两个附则(包括19项修正案)。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第1条至第9条,又分为四章。它涉及马六甲总督(马来语|马来语:“Yang di-Pertua Negeri”)作为国家元首和马六甲首席部长|首席部长作为政府首脑的权力,以及作为州政府执行机构的马六甲州执行委员会的权力。它还确认伊斯兰教为国家宗教,尽管“其他宗教可以在国家任何地区和平与和谐地信奉”。此外,第 1 部分讨论了国家获取、持有或处置任何种类的财产以及起诉或被起诉的能力。
=== 第二部分 ===
第 2 部分由第 10 条至第 27 条组成。它涉及马六甲州立法机构马六甲州立法议会的设立和议事程序。涉及的问题包括当选州议员的资格、立法机关的召集、休会和解散、议长的选举、立法权和程序以及州议员的薪酬。
=== 第三部分 ===
第三部分涵盖第28条至第33条,涉及国家的财政规定,包括税收、年度财务报表的公布、州政府的支出和供应法案。
=== 第四部分 (A) ===
第4A部分是现已删除的第4部分的附件。它由第34条组成,该条涉及授予和剥夺国家头衔、勋章和荣誉和尊严徽章。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涵盖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涉及国家政府雇员的公正待遇以及宪法的修改、解释和重印等总则。
===第六部分===
第 6 部分包含第 39 至 43 条,涉及自 1957 年马来亚联邦独立日(马来西亚)|独立日起生效的过渡性规定。第 5 部分解决的问题包括马六甲首任总督的任命、州政府在特定过渡期内的程序以及官员的调动。
===时间表===
# 第一附表:宣誓和誓词形式
# ''第二附表(已被第3/1994号法律删除)
# 附表三:1948 年马来亚联邦枢密院令的规定
马来西亚州宪法
1957年文件
1957年马来亚法律
1957年在马来亚
1957 年在马来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