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司法机关 ⇐ 文章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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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最高司法机关(SJO)”是共产主义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该机关通常被称为最高法院。与自由民主国家的司法部门不同,司法部门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司法机关则严格专注于审判。作为这种逻辑的一部分,共产主义国家拒绝司法独立,转而将司法机构视为一个政治机构。作为统一国家权力的持有者和民主集中制的执行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SJO按照国家机关分工原则,由SSOP授予权力。作为国家统一司法机关系统的领导者,它仍然直接对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历史背景==
俄罗斯共产主义国家成立后,国家权力的最高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于1917年11月24日颁布《废除法律机构令》,废除了前俄罗斯帝国和俄罗斯共和国的一切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法律机构。全国性的司法系统直到 1923 年才建立。
苏联司法体系建立时的指导原则是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学者弗拉基米尔·格索夫斯基 (Vladimir Gsovski) 表示,这些法院机构一直面临着不断的重组,直到 1923 年新的司法系统建立为止。
==原则==
===政治机关===
共产主义国家所有 SJO 的指导原则是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政治性质。正如尼古拉·克雷连科(Nikolai Krylenko)指出的那样,“法院首先是保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特定社会秩序的机构”。
由于法院被视为统治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因此它们被视为武器,正如克雷连科所说,与步枪没有什么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法院是一个制度化的舞台,可以更有效地压制对手,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判决错误。
在共产主义国家,法官被视为政治家和积极的政治行为者,必须了解国家的意志,根据定义,国家的意志就是共产党的意志。例如,苏联共产党制定了司法工作的总体方针并监督其实施。为了确保国家意志得到执行,国家司法机关的结构必须保证其判决符合国家所追求的政策目标,这意味着国家司法机关所执行的正义是阶级正义,将共产主义的前进等同于正义,将共产主义的阻碍等同于不正义。因此,法院优先执行社会主义法律和公平原则,以保护共产主义国家秩序。这通常被写入宪法,如《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1952 年波兰宪法。
维辛斯基认为,法律是表达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SSOP)通过立法或认可的习俗制定。
法院并不被认为在共产主义国家中具有任何独特的意义:它们是按照国家机关分工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并且像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负责执行国家党的意志。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及其领导的统一司法机关系统构成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首的统一国家机器。
SJO还具有教育职能,负责对共产主义国家公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例如,1950年,苏联最高法院|苏联SJO裁定,法官负有确保其判决具有较高政治质量的特殊责任。这确保了每项法院裁决都加强了国家控制和劳动纪律。因此,SJO不仅仅是一个解决法律纠纷的机制,而且是对公民进行共产主义培训的积极参与者,它利用听证会的公开性质向人们灌输对社会主义财产和价值观的建设性态度。
===选举性和责任===
第一批共产主义国家领导人反对自由主义思想,即法官必须不可撤职才能独立。弗拉基米尔·列宁认为,自由民主党所提倡的法官的不可撤销性仅仅是中世纪特权残余在农奴制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划分。 事实上,不可撤销性并不能完全实现,在法官不称职、疏忽或糟糕的情况下为其辩护是无意义的。他相信,通过拥护不可移动性,资产阶级可以利用法院作为武器来镇压封建领主和整个封建主义的残余。列宁认为,这种制度可以不断复制,因为普通法官都有资产阶级背景。
选举方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方式是直接由民众投票选举法官、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法官、或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法院院长。
选举法官的制度创造了一条责任线。在较高级别,司法机关始终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例如,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 SSOP 的全体会议之间,SJO 通常对 SSOP 的常设机构负责,就像今天中国的情况一样。
===一般指令,而非司法优先===
第一批共产主义国家法律理论家反对“遵循先例”的自由主义概念,即更为人所知的先例|司法先例,即先前的法院判决作为未来案件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Pēteris Stučka 认为,先例必须由 SSOP 通过的成文法取代,这符合统一的国家权力。斯图奇卡认为,法官需要发展一种新的共产主义审判方式,因为遵循先例会造成一种僵化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官会成为先前判决的盲目追随者。 1923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司法法院明确表示,法院判决只有在彼此相关的其他案件中才具有约束力。然而,某些法院判决被视为典范,可以用来影响法院判决。因此,虽然司法机关不像先例那样受到这些示范性决定的约束,但它们仍然有权做出与这些示范性决定相反的决定。这些决定必须得到解释以避免抗议。通过公布这些典型案例,SJO 行使其教育职能,向更广泛的司法机构发出对特定类别案件的正确政治和法律解释的信号,同时又不正式侵犯 SSOP 的垄断地位。
1936年苏联宪法将共产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赋予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然而,1938年通过的《苏联司法制度法》赋予苏联最高司法机关全体会议“根据苏联最高法院审理的司法案件的判决,对司法实践问题作出指示的权利”。
由于共产主义国家的 SSOP 常设机构很少主动解释法律,因此通过一般指令的权力与先例具有类似的效果。然而,与先例不同的是,这具有一般性,不受具体案例的约束。苏联法律理论家谢尔盖·戈伦斯基和米哈伊尔·斯特罗戈维奇强调了防止司法机关创造先例的重要性,他们认为这等同于制定新法律。所有一般指令和法院判决必须符合 SSOP 通过的法律,并积极加强这一成文法律体系。他们认为,先例意味着法官独立做出判断,而不是基于通过 SSOP 产生的民众意愿。
因此,如果司法先例被接受,法官就成为立法者的想法是对普通法的完全拒绝。成文法受到赞扬,法官无权解释成文法与实际实践之间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SJO 和法官必须等待 SSOP 通过新的立法来填补这一空白。这确保了 SJO 不会独立于 SSOP。 SJO 集中了多个案例的信息,并发布一般指令来识别案例中的模式。然而,它的任务还包括为法院工作制定明确的政治方向,并通报已通过的 SSOP 立法的政治目标。这一过程的结果是法律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
===立法倡议===
与仅限于解释现有法律的自由派司法机构不同,SJO 有权行使立法主动权。它确保SSOP通过的成文法不断更新,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政治风向,从而防止法律体系脱离SSOP和共产党的目标。 当法律执行遇到困难时,SJOs负责通知SSOP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建议。
===案件重新开庭和审查===
SJO 拒绝“既判力”和“一罪不二审”的自由主义法律原则。 “Res judicata”的意思是“已判决的事项”,字面意思是法院的最终判决是最终的,不能再次提出,而“ne bis in idem”则意味着任何个人不能就同一件事接受两次审判。
拒绝“既判力”和“一罪不二审”的实际后果可以从 1936 年苏联住房纠纷中看出,其中两年内通过抗议制度做出了六项不同的决定。这起涉及九平米房间租金纠纷的案件引起了俄罗斯总检察长|俄罗斯和苏联最高检察机关的关注,将私人民事案件变成了多层次的国家审查。到1954年,地方法院主席团的设立,将这种监督审查职能制度化,确保高级司法机关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查下保留随时撤销终审判决的权力。
==与其他司法监察国家机关和党的关系==
最高司法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最高监察机关、最高审计机关(如果存在于特定的共产主义国家内)有相互关联的关系。在苏联建立的传统共产主义国家模式中,最高司法机关和下级法院组成统一的司法机关体系,接受最高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通常通过其司法部)的行政监督。
中国宪法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和下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公安部(中国)|公安部(中国)|公安部(中国)|公安局】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法律忠实有效地执行。”
社会组织还按照党的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执政原则,接受共产党的监督。在苏联,苏共中央行政机关部与其他司法部门一起负责对法院的监督。它负责审查司法职位的候选人并确保党的路线得到 SJO 的执行。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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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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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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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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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共产主义国家国家机构|共产主义国家国家机构
宪法
法哲学
最高法院
马克思列宁主义
政治哲学中的概念 [/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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