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财政法院文章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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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财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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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财政法院”是加拿大的一个联邦法院,存在于 1875 年至 1971 年之间。它是一个高级法院,其管辖范围主要涉及涉及加拿大政府|联邦政府以及联邦税收和收入事务的民事诉讼。它还对涉及联邦管辖范围内的法律领域的私人当事人拥有管辖权,例如海事法、有限破产管辖权、加拿大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离婚法。虽然总部设在渥太华,但法院审理了全国各地的案件,法官前往案件发生的不同中心。

议会于 1875 年根据创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同一法规创建了财政法院:“Supreme_Court_Act#背景|《最高法院和财政法院法》”。最初,财政法院没有任命单独的法官;最高法院的法官是财政法院的“当然成员|当然”法官。 1887 年,乔治·伯比奇 (George Burbidge) 成为第一位单独被任命为财政法院法官的人。议会于 1912 年授权任命一名助理法官,并于 1920 年设立了财政法院院长一职。到1971年,法院由院长和七名法官组成。

1971年,议会通过了一项重大重组法案,即《联邦法院法案》,将财政法院延续为加拿大联邦法院。新法院由初审庭和上诉庭两个庭组成,管辖范围扩大,法官人数增加。

==宪法依据==

1867 年加拿大联邦成立时,最初的省份(安大略省、魁北克省、新斯科舍省和新不伦瑞克省)拥有独立的法院系统。整个英属北美地区没有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联邦成立的谈判中,联邦之父们同意新的联邦议会将有权设立联邦法院来处理与联邦法律有关的事务。
因此,《1867 年宪法法》第 1 条规定了这一点。 101 那个:

'''101''' 尽管本法有任何规定,加拿大议会可不时规定加拿大普通上诉法院的组成、维护和组织,以及设立任何其他法院以更好地执行加拿大法律。[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con ... .html#h-27 ''宪法法, 1867''],s。 101.

“为更好地管理加拿大法律而设立的任何额外法院”这一短语赋予联邦议会设立新的联邦法院的权力,例如财政法院。

==创建财政法庭==

直到 1875 年,财政法院才成立。 1869 年至 1873 年间,加拿大总理|总理约翰·A·麦克唐纳 (John A. Macdonald) 试图根据第 17 条授予议会的权力建立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 《1867 年宪法法案》第 101 条。 然而,由于对管辖权的担忧,这些早期尝试遭到拒绝,特别是因为早期提议将设立一个最高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原审(审判)管辖权和并行上诉管辖权,这可能与现有的省级法院发生冲突。

作为临时措施,议会于 1867 年创建了官方仲裁员系统,负责针对联邦政府提出的与公共工程相关的索赔。

1875 年,亚历山大·麦肯齐 (Alexander Mackenzie) 总理(政治家)领导的自由党政府|亚历山大·麦肯齐 (Alexander Mackenzie) 通过了《最高法院和财政法院法案》。

尽管财政法院是独立于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独立法院,但在其成立之初并没有自己的法官。在财政法院成立的头十二年里,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是财政法院的法官。
直到1887年,两个法院才完全分开,当时议会通过了财政法院的单独法规,将以前的《最高法院和财政法院法》中与财政法院有关的所有条款删除。 作为分离的一部分,新法案授权任命一名财政法院法官,并解除最高法院法官在财政法院的职务。
财政法院成立时也没有自己的大楼。最高法院法官的办公室位于加拿大议会大厦|议会大厦西侧的一栋小建筑内。即使在 1887 年财政法院有了自己的法官之后,财政法院的办公室仍然位于原来的最高法院大楼内。财政法院法官只能在最高法院不开庭时使用法庭。

== 财政法院的管辖权 ==
===属地管辖===

财政法院对加拿大全境拥有领土管辖权,可以审理加拿大任何地方的诉讼。除了渥太华之外,法官们从一开始就前往多伦多、蒙特利尔和哈利法克斯审理诉讼。到 1970 年,法院在全国各地设立了登记处。

=== 收入和民事管辖权===

财政法院的管辖权最初包括:

:*对针对联邦收入(例如税收)向联邦政府提出的任何索赔的专属管辖权;
:* 对与执行联邦税收法有关的案件与省级高级法院具有并行管辖权;和
:* 对联邦政府根据普通法或衡平法提起的民事案件与省级高级法院具有并行管辖权。
1887 年,当财政法院接收了自己的法官时,议会扩大了法院的管辖权,将针对联邦政府的所有索赔纳入专属初审管辖权。
===海事管辖权===
1867 年联邦成立之前,英国议会通过《1863 年副海事法院法案》将海事管辖权授予大英帝国各地的各个法院。根据该法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下加拿大省(后来的魁北克省)、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和爱德华王子岛省的高等法院组成英国海事法院|副海事法院。
英国法规不承认安大略省的任何法院为海事法院。 1877 年,加拿大议会对这种情况做出了回应,根据第 10 条设立了安大略海事法院。 91和s。 《1867 年宪法法》第 101 条通过《1877 年海事管辖权法》。
189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1890年殖民地海事法院法案》,授权英国属地设立自己的海事管辖法院,相当于英国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海事管辖权。
然而,1927 年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认为,此次授予的管辖权并未超过 1891 年 7 月 1 日的管辖权。
===专利、商标和版权===
1890 年,议会修订了该法案,赋予财政法院对私人当事人之间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纠纷的管辖权。
===土地所有权===
1890 年,议会授予法院对有关公共土地未颁发专利的索赔纠纷的管辖权。
===铁路破产管辖===
从 1901 年开始,联邦监管的铁路公司有权根据《铁路法》向财政法院申请,以在破产时获得安排计划。
===奖项法庭===
1945年,议会颁布了《加拿大奖品法案》,赋予财政法院对战时海军奖品索赔的管辖权。只有三起案件根据该法规提起诉讼,涉及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索赔。“加拿大奖法案,1945”,SC 1945,c。 12,s。 3.

===竞争法与刑法===
1960 年,财政法院首次被授予对“联合调查法”下的某些犯罪行为的有限刑事管辖权。“修订联合调查法和刑法典的法案”,SC 1960,c. 45,s。 19.

===离婚===
1968年,议会颁布了第一部适用于加拿大全境的统一《离婚法》。该法案在财政法院设立了离婚庭。 该部门对当事人于同一天分别在不同省份提出离婚申请且在 30 天内均未放弃离婚申请的离婚具有管辖权。如果魁北克省或纽芬兰省的法院没有根据该法案被指定为离婚法院,则离婚部门还充当魁北克省或纽芬兰省的离婚法院。“离婚法”,SC 1968-68,c。 24、SS。 5(2)(b)、22、23。

==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兼任财政法院法官===

1875年财政法院成立时,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是财政法院的法官。他们一直担任这一角色,直到 1887 年议会规定任命一名财政法院法官。“这些报告期间加拿大财政法院的法官” [https://publications.gc.ca/collections/ ... -1-eng.pdf (1875-89), 1 Ex.C.R. iii]。

要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进而任命为财政法院法官,候选人必须是加拿大法院系统#Courts_of_the_provinces_and_territories|省级高级法院的法官,或者作为其中一个省的加拿大法律协会联合会#Member_organizations|律师协会成员至少十年。其中两名法官必须从 Quebec_law#Courts|魁北克法院或魁北克律师协会任命。这项任命是由加拿大总督|皇冠在加拿大内阁|联邦内阁的建议下作出的。他们的工资作为加拿大综合收入基金|联邦综合收入基金的费用得到保证。如果行为良好,他们将终身任职,但加拿大总督可以根据加拿大下议院|下议院和加拿大参议院|参议院的讲话将其免职。

===财政法院法官===
====任命及任期====

1887年,议会通过了一项法规,将最高法院与财政法院分开。该法规授权加拿大内阁|总督会同行政会议任命一名财政法院法官,专门负责该法院的业务。与前一法案一样,法官必须是省级高级法院的法官,或者在省级律师界有十年的资历。法官在品行良好的情况下终身任职。 乔治·伯比奇|乔治·惠洛克·伯比奇,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名单(加拿大)|司法部副部长,被任命为法院第一位全职法官。

====扩大法庭====

1912 年,议会修订了该法案,规定设立一名助理法官,“修订财政法院法案的法案”,SC 1912,c. 21. 随后于 1920 年通过一项修正案,设立法院院长办公室,并配备一名副法官。“修订《财政法院法》的法案”,SC 1920,c. 21。 26. 1927 年,议会修订了规定 75 岁强制退休的法案。“修订财政法院法案的法案”,SC 1926-27,c。 30.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的数量逐渐增加,直到1971年,财政法院延续为加拿大联邦法院,法院由院长和七名副法官组成。“这些报告期间加拿大财政法院的法官”, [https://publications.gc.ca/collections/ ... 1-1970.pdf [1970]“财政法庭报告”ii.]

====加拿大财政法院院长====

1920年,设立财政法院院长一职。

===注释===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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