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莱恩 ⇐ 文章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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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956811
Anonymous
[h4] |诉讼当事人=美国诉莱恩
|争论日期=
|ArgueYear=
|DecideDate=1 月 27 日
|决定年份=1986
|全名=
|USVol=474
|USPage=438
|案卷=84-744
|平行引用=
|先前=
|后续=
|Holding=规则 8(b) 下的误加入会受到无害错误分析的影响,并且其“本身”不是可逆错误。
|多数=汉堡
|JoinMajority=怀特、鲍威尔、伦奎斯特、奥康纳;布伦南、马歇尔、布莱克蒙、史蒂文斯(仅限第三部分)
|同意/反对=BRENNAN
|加入同意/异议=BLACKMUN
|同意/反对2=史蒂文斯
|JoinConcurrence/Dissent2=马歇尔
|不参与=
|LawsApplied=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8(b)
|推翻了先前的案件=“麦克尔罗伊诉美国”(1896 年)
__NOTOC__
'''''美国诉莱恩''''',
==背景==
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麦克尔罗伊诉美国”一案中裁定,根据当时有效的规则,错误加入总是要求刑事被告接受新的审判。
詹姆斯·莱恩 (James Lane) 和他的儿子丹尼斯 (Dennis,统称为莱恩) 被起诉,罪名包括与保险索赔有关的邮件欺诈,以及保险公司为詹姆斯雇佣专业纵火犯烧毁的一家餐厅和复式公寓造成的火灾支付赔偿金。这家餐厅是詹姆斯与其他人合伙经营的。第一项罪名指控詹姆斯与那场火灾有关的邮件欺诈行为。该复式公寓由另一家合伙企业拥有,丹尼斯是其中的合伙人之一。罪状 2 至 4 指控两名被告犯有与双层火灾相关的邮件欺诈罪。罪状 5 指控两名被告串谋实施与第三次纵火计划有关的邮件欺诈,罪状 6 指控丹尼斯在大陪审团面前作伪证。
联邦地方法院驳回了莱恩提出的遣散费(法律)|遣散费的审前动议,理由是指控的罪行错位,违反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8(b) 条,该规则规定,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被告被指控参与“构成犯罪的同一行为或交易,或同一系列行为或交易”,则可以在同一份起诉书中受到指控。随后,审判在陪审团面前联合进行。当与餐厅火灾有关的证据被接受时,法院指示陪审团不要考虑对丹尼斯不利的证据,并在最终指控中重复了这一指示,并告诫陪审团单独考虑每项罪名和被告。陪审团对所有罪名作出了定罪。
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并发回重审,认为第 1 项罪名与其他五项罪名的合并违反了规则 8(b),并且这种错误合并“本身”是有偏见的。然而,法院驳回了莱恩的论点,即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第 2 至 4 条罪名下的定罪,因为每次收取费用的邮件都是在收到每笔相关保险付款之后发生的,因此是在每个诈骗计划取得成果之后。
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
==法院意见==
最高法院于1986年1月27日发表意见。
==后期进展==
*
1986年1月在美国
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伯格法院案件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判例法 [/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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