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诉马萨诸塞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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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
|诉讼当事人=史密斯诉马萨诸塞州
|争论日期=
|ArgueYear=
|DecideDate=2 月 22 日
|决定年份=2005
|全名=
|USVol=543
|USPage=462
|案卷=
|平行引用=
|先前=
|后续=
|Holding=在法官作出中期无罪释放后向陪审团提交计数,将使被告接受进一步的事实调查程序,最终确定有罪或无罪,并违反双重危险条款。
|多数=斯卡利亚
|JoinMajority=史蒂文斯、奥康纳、苏特、托马斯
|异议=金斯伯格
|JoinDissent=伦奎斯特、肯尼迪、布雷耶
|LawsApplied=双重危险条款
__NOTOC__
'''''史密斯诉马萨诸塞州''''',
==背景==
史密斯因与枪击事件有关的指控(包括非法持有枪支)在马萨诸塞州陪审团受审。在检方结案时,史密斯提出对枪支数量作出无罪判决,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证据不足以维持定罪”。主审法官批准了该动议,认为没有证据支持非法持有罪的要求,即枪支的枪管短于 16 英寸。检方休庭,审判继续进行其他罪名。在结案陈词之前,控方辩称,根据马萨诸塞州的先例,受害人关于被告用“手枪”或“左轮手枪”向他开枪的证词足以确定枪管长度。法官“推翻”了她之前的裁决,允许陪审团对枪支数量进行统计。陪审团在所有罪名上都判定请愿人有罪。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在确认时认为,双重危险条款不受影响,因为初审法官对其裁决的更正并未使原告受到第二次起诉或诉讼,并认为用于无罪释放的马萨诸塞州刑事规则并不禁止法官重新考虑她的决定。
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
==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2日发表意见。
==后期进展==
*
2005年2月在美国
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伦奎斯特法院案件
美国双重危险条款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