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届联邦议院和第一届联邦议会选举法 ⇐ 文章草稿
初步文章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届联邦议院和第一届联邦议会选举法
Post by Anonymous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届联邦议院和第一届联邦议会选举法》规定了1949年联邦议院选举的程序|第一届德国联邦议院的选举和第一届联邦议会议员名单(德国)|第一届联邦议会选举。该法律塑造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选举制度,因此至今仍然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因为它的历史,其特点是管辖权争议。
1735398303
Anonymous
[h4]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届联邦议院和第一届联邦议会选举法》规定了1949年联邦议院选举的程序|第一届德国联邦议院的选举和第一届联邦议会议员名单(德国)|第一届联邦议会选举。该法律塑造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选举制度,因此至今仍然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因为它的历史,其特点是管辖权争议。
== 需要选举法 ==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阶段,相关人士都清楚,除了新宪法之外,还必须制定议会选举条例。
议会理事会决定仅将某些基本选举原则纳入宪法(《基本法》),但随后在自己的法律中规定了选举的细节。因此,《基本法》仅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中载有以下原则:
除此之外,《基本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选举程序。因此有必要为第一届德国联邦议院的选举颁布单独的选举法,规范选举的细节。
==内容==
选举法由三部分组成:A部分规定了第一届德国联邦议院的选举,B部分规定了第一届联邦总统的选举,C部分包含了过渡性和最终性条款。
=== 第 1 部分 – 联邦议院选举 ===
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是多数票和比例投票的混合制度,直接授权占60%,名单授权占40%,门槛为5%。
根据第一条规定,年满21岁并在联邦领土居住至少三个月的德国公民有资格投票。根据第 2 条,除其他外,人们无权投票。因与纳粹政权有联系而被军政府逮捕或开除职务的人。
年满 25 岁且成为德国公民至少一年的人有资格在联邦议院投票(第 3 条第 1 款)。
在至少 400 名联邦议院议员中,60% 是通过选区授权直接选举产生的;其余 40% 是根据竞选政党的“国家补充提案”(今天:名单)确定的(第 8 条)。各方有权获得的授权是使用 D’Hondt 方法|d’Hondt 最大数量方法(§ 10 第 1 段)确定的。
在一个国家获得少于 5% 选票的政党不会被考虑在内,除非它们在该国赢得了至少一个选区(第 10 条第 4 和第 5 段)。
与后来的联邦选举相比,每个合格选民只有一票(第 13 条)。
各州受托自行颁布准备和实施选举所需的所有法规(第 23 条)。对于选区的组成,命令必须形成“一个连贯的整体”和“由大约相等数量的居民组成”(第21条第1款)。
=== 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 ===
选举法第 24 条和第 25 条载有联邦议会选举的规范(德国)。第26条规定,八名柏林议员可以被派往联邦议院担任顾问。第二十七条订明选举法与《基本法》同时生效。
==起源历史==
议会委员会于 1948/49 年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并为第一次联邦选举制定了选举法。为此,该委员会设立了自己的委员会,主要由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民主党的成员组成。委员会主席是马克斯·贝克尔(政治家)|马克斯·贝克尔(自民党)。基民盟/基社盟寻求多数投票,而社民党则主张比例代表制。为了寻求妥协,选举法委员会还讨论了各种混合制度。
1949年2月,议会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选举法初稿。该法案规定,在单人选区获得多数票后应立即选举半数代表。另一半应通过联邦清单分配——考虑到已实现的直接授权。不应有障碍条款。基民盟、基社盟和德国共产党对该法案投了反对票。
然而,西方盟国在 1949 年 3 月上旬对该法案进行了干预。 他们表示,议会委员会不负责颁布选举法。就所谓的法兰克福文件不包含任何颁布选举法的权力而言,情况确实如此。西方盟国建议将选举立法留给各州。西部三个占领区的十一个国家已经有了民主选举的代表和政府。
1949 年 3 月 5 日,基民盟/基社盟的政治家讨论了新形势。康拉德·阿登纳宣布目标是阻止“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在未来联邦议会中占据多数”。这一点“极其重要”。在选举前建立公民联盟是绝对必要的。与社民党的合作是不可能的。
1949年3月24日,各国总理将选举权问题重新提交给议会理事会。他们要求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选举法——最终由基民盟/基社盟投票。
1949年5月10日,选举法草案获得议会委员会通过。然而,1949 年 5 月 28 日,军事总督对该法的某些条款表示反对。两国总理随后于 1949 年 5 月 31 日再次会面。他们建议将清单授权与直接授权的比例从 50:50 调整为 60:40。他们还建议以各州特定的 5% 障碍的形式制定障碍条款。
这些拟议的修改引发了议会委员会成员的愤怒,他们质疑总理修改选举法的权力。西方盟国对此不以为意,于 1949 年 6 月 13 日下令通过修订后的选举法。
1949 年 6 月 15 日,总理宣布了最终的选举法。选举日期定为 1949 年 8 月 14 日。
该法律追溯至 1949 年 5 月 24 日生效,并在选举举行后变得无关紧要。其后继者是1953年7月8日的《第二届联邦议院和联邦议会选举法》(
选举前,选举法第10条发生了变化。通过“1949年8月5日补充和修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届联邦议院和第一届联邦议会选举法的法律”(
联邦选举于1949年8月14日举行,联邦议会选举于1949年8月和9月举行。
== 1949年联邦议院选举和联邦总统选举==
在 1949 年 8 月 14 日举行的 1949 年联邦选举中,基民盟和基社盟的名单组合以 31% 左右成为最强势力,领先于社民党 (约 29%)。康拉德·阿登纳成功地与自民党和德国党建立了阿登纳一世所希望的资产阶级政府联盟。 1949年9月15日,阿登纳当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任总理。
早在 1949 年 9 月 12 日,联邦议会就选举了 1949 年首任德国联邦总统西奥多·豪斯 (FDP)|联邦总统。
==进一步发展==
选举法是专门为第一次联邦选举而制定的。议会委员会成员和总理都不想为以后的联邦选举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方针。
1953年,第二届德国联邦议院选举法引入了沿用至今的一票、二票选举制度。有权投票的人选出第一票的选区候选人和第二票的政党。此外,一个政党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至少百分之五的选票,才能在没有直接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联邦议院。新的全国 5% 条款是自民党对联盟的让步,正如 1949 年所要求的那样,联盟希望引入纯粹的多数投票制度。 除其他外,这导致这意味着巴伐利亚党在第二届德国联邦议院中不再作为地区政党代表。
==文献==
*
*
*
==个人笔记==
分类:历史法律渊源(德国) [/h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