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AWU v 加瓦斯文章草稿

初步文章
Anonymous
 SATAWU v 加瓦斯

Post by Anonymous »

南非高等法院西开普分院 – “Garvis 等人诉 SATAWU” *南非不法行为法|不法行为责任
*集会自由
*南非政党|政党
*政治抗议|抗议
*立法的合理性
*《集会管理法》
*宪法第17条

在“南非运输和联合工人联盟及另一个诉加瓦斯等人一案”中,南非宪法法院驳回了对 1993 年《集会管理法》第 205 号第 11 条的宪法质疑。该法的条款扩大了个人对其组织的公众集会期间发生的骚乱损害承担责任的情形。宪法法院承认这些规定产生了寒蝉效应,从而限制了宪法规定的集会自由权,但认为这种权利限制是合理且正当的。

此案起因于2006年5月南非运输和联合工人联盟|南非运输和联合工人联盟在开普敦组织的一次抗议游行,该游行演变为暴力活动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宪法法院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 Mogoeng Mogoeng 代表多数派撰写。

==背景==

=== 2006 年 5 月抗议 ===
2006 年 5 月 16 日,南非运输和联合工人联盟|南非运输和联合工人联盟(SATAWU)在开普敦市中心成立,它是南非注册的工会|工会,也是南非国会的附属机构。非洲工会(Cosatu)组织了一次抗议游行,以声援其成员在安全部门的长期罢工行动。此次游行构成了 1993 年第 205 号集会条例 (RGA) 定义的集会,SATAWU 满足了该法案的各种程序要求,包括提供集会通知和任命执法人员来管理人群。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游行仍导致沿途车辆和商店遭受约 150 万南非兰特的骚乱破坏;多人受伤,39 人被捕。
随后,SATAWU 在南非高等法院被起诉,要求赔偿因暴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八名原告中包括三名在市中心拥有商店的人,据称这些商店在游行期间遭到破坏和抢劫;第一原告杰奎琳·加瓦斯(Jacqueline Garvas)(在下级法院诉讼中拼写为 Garvis)拥有并经营一家销售包袋的小企业。另外五名原告的车辆据称在游行期间遭到损坏。他们根据《RGA》第 11(1)条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任何集会的召集组织可能对其主办的集会造成的骚乱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宪法挑战===
SATAWU 在高等法院针对原告的主张进行辩护,否认根据 RGA 第 11(1) 款承担责任。然而,作为一种替代抗辩,它还对 RGA 第 11(2) 款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该款为针对第 11(1) 款所规定的责任提供了有限的抗辩。第 11 条(2)条规定:如果个人或组织证明——他或它没有允许或纵容该行为或造成相关损害的疏忽;所涉行为或不行为不属于所涉集会或示威的目标范围,且不可合理预见;并且他或它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了一切合理步骤来防止有关行为或不作为:但证明他或它禁止有关行为的证据本身不应被视为充分证明他或它它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来阻止有关行为。SATAWU 特别反对在第 11(2)(b) 款中加入“并且不可合理预见”一词;它认为,这句话给工会和其他打算集会公开抗议的团体带来了不应有的负担。首先,它认为,第 11 条第(2)(b)款在逻辑上不可能根据第 11 条第(2)款进行辩护:可辩护的行为或不行为可能无法合理预见,但集会的组织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为防止此类作为或不作为而采取的措施,这意味着组织者必须采取行动,防止其未预见到或无法合理预期发生的意外情况。 其次,SATAWU 认为,在几乎所有聚会的情况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都是可预见的可能性。因此,SATAWU 认为,第 11(2)条并未为公众集会的组织者提供可行的辩护,因此这些组织者根据 RGA 承担广泛的责任。它认为,这种情况对行使集会自由产生了寒蝉效应,而集会自由受到南非宪法第二章#集会和抗议|南非宪法第17条的保护。

== 之前的操作 ==
根据双方协议,西开普省高等法院将宪法质疑与其他争议事项分开。警察部长(南非)|安全和安保部长与原告一起反对 SATAWU 的宪法论点。高等法院法官院长 John Hlophe 于 2010 年 9 月 9 日就宪法问题作出判决,认为 RGA 第 11(2)(b) 款与宪法第 17 条一致。

SATAWU 向南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在上诉法官穆罕默德·纳夫萨 (Mahomed Navsa) 撰写的一致判决中驳回了上诉。 SATAWU 再次向南非宪法法院提出上诉,并于 2012 年 2 月 9 日在听证会上由维姆·特伦戈夫 (Wim Trengove) 代表。
==判断==
2012 年 6 月 13 日作出判决,
在这方面,Mogoeng 同意 SATAWU 的观点,即第 11(2) 条与第 11(1) 条一起解读,“显着增加了组织抗议行动的成本”,产生了寒蝉效应,阻止了集会,并限制了宪法规定的自由权。集会。因此,法院着手进行限制,以确定根据南非宪法第二章#限制|宪法第36条,权利限制是否合理。在这方面,莫贡讨论了集会自由对于任何宪政民主的重要性,南非种族隔离政治镇压的历史使这一点更加重要;然而,他指出,RGA 第 11 条也有一个重要且合法的目的,旨在“保护社会成员”免受骚乱损害。 Mogoeng 写道:行使每项权利都必须适当考虑他人的权利,这一事实怎么强调也不为过。鉴于合理可预见的损害,该组织始终可以在行使集会权利和取消集会之间做出选择。相比之下,骚乱破坏的受害者对其或其财产的遭遇没有任何选择。因此,行使集会权的决定只有该组织才能做出。这样做时必须始终意识到聚会可能对他人造成任何可预见的伤害。因此,组织者必须始终反思并接受因继续举行集会而可能导致侵犯无辜旁观者权利的风险......

虽然该法案确实对[集会自由]权利的行使产生了寒蝉效应,但这一点不应被夸大。该法并不否定集会自由权,而只是将这一权利的行使置于严格的条件之下,旨在减轻或防止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
法院认为,没有更宽松的限制手段可以实现《RGA》第 11 条的目标,因此得出结论,《RGA》对集会权的限制是合理且正当的。因此,第 11 条符合宪法。

代理副首席法官 Zak Yacoob、代理法官 Mandisa Maya 以及​​法官 Edwin Cameron、Johan Froneman、Sisi Khampepe、Bess Nkabinde、Thembile Skweyiya 和 Johann van der Westhuizen 参与了 Mogoeng 的多数判决。法官克里斯·贾夫塔 (Chris Jafta) 撰写了一份单独的一致判决,代理法官雷蒙德·宗多 (Raymond Zondo) 也参与其中。 Jafta 同意驳回上诉,但在辩论的早期阶段:他发现 RGA 第 11(2) 条并未暗示或限制宪法第 17 条规定的任何权利。

==接待处==
斯图·伍尔曼 (Stu Woolman) 对宪法法院的判决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宪法法院以及两个下级法院都严重低估了为保护其他个人权利而限制集会自由的社会成本。
==参考资料==
2012年判例法
2012年南非法律
南非宪法法院案例

Quick Reply

Change Text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