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参议院法案 1534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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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
“加州参议院法案 1534”(SB 1534,政府法典第 65852.2 节)是 1982 年加州成文法,为地方政府制定了全州范围的选择,以促进和规范次级套房|次级套房,也称为“附属套房”加利福尼亚州的住宅单元”(ADU)。根据该法律,地方政府可以有以下选择:
* 采用当地 ADU 条例以允许 ADU 发展;
* 不采用任何地方法令并按照有关 ADU 的国家标准运行;
* 在管辖范围内完全禁止 ADU,前提是它们提供的调查结果表明 ADU 对健康、安全或一般福利有不利影响。
该法案由亨利·J·梅洛起草,他将其描述为“奶奶住房法案”,于 1983 年 1 月由州长杰里·布朗签署成为法律,并于 1983 年 7 月 1 日生效。梅洛此前还起草了另一项法律 SB 1160 ,它允许 ADU 的 R1 区域存在分区差异,并且面向老年人。
由于认为地方政府无法自行解决加州住房短缺|全州范围内的住房短缺问题,立法机关通过了该法律,该法律是该州第一个针对 ADU 的法规。由于当时立法机关采取的影响较小的做法,该法律最初对住房供应没有太大影响,此后经过多次修改以增加住房供应,特别是在州长加文·纽瑟姆 (Gavin Newsom) 的领导下。
==修改==
* AB 4343 (1986):提高了州最低标准,允许独立式 ADU 面积达到 640 平方英尺,并将附属 ADU 的建筑面积增加 15%;
* AB 3529 (1990):允许最多 1200 平方英尺的独立 ADU,或附加 ADU 的建筑面积增加 30%;
* AB 3198 (1994):将当地停车要求限制为每个 ADU 或每间卧室一个停车位;
* AB 1866 (2002):要求所有 ADU 许可证均由部长级审议,无需酌情审查或听证会;
* AB 2406、SB 1069 和 AB 2299 (2016):通过首次对当地法令施加法律下限、设定时间,减少建造 ADU(次要套房#美国|附属住宅单元)所需的成本和官僚作风限制合规项目在 120 天内获得批准,创建“豁免 ADU”类别,并要求当地公用事业费必须与影响成比例ADU 的; * SB 229 和 AB 494 (2017):允许将 ADU 纳入新建单户住宅的计划中;
* SB 13、AB 670 和 AB 881 (2019):禁止最低地块要求、降低后退要求、取消消防喷淋要求、禁止业主占用要求直至 2025 年、将 ADU 许可证审查期限限制为 60 天、创建最低 ADU 津贴、限制最大 ADU 规模、扩大 ADU 豁免计划、要求 HCD 对当地法令进行监督、房主协会减少 ADU 限制、消除或减少当地影响750 平方英尺以下的 ADU 的费用;
* SB 9(加州住宅法,2021 年)制定了一项法律程序,某些单户住宅|单户住宅的业主可以在其财产上建造两栋 800 平方英尺的房屋或一栋复式(建筑物)|复式,在以前的单户住宅地块上最多建造四个住房单元,并禁止城市和县直接干预那些希望建造此类房屋的人; * AB 1584 (2021):使任何禁止在某些情况下建造 ADU 的契约(法律)|住房契约无效。
* SB 897 和 AB 2221 (2022):两者都澄清了有关 ADU 遵守建筑规范和简化许可的规则。 * AB 1033 (2023):允许房主将其 ADU 转换为公寓,并独立于主要住宅出售其 ADU。 * AB 3057 (2024):通过授予初级 ADU 条例与标准 ADU 条例相同的环境审查豁免,简化了 ADU 建设的审批流程。 * SB 450 (2024),澄清了该法律的意图和目的,并允许国家机构在法庭上针对试图破坏该法案的市政府执行《家园法案》的条款; * SB 1211 (2024),允许人们在一块地块上建造最多八个独立的 ADU,将每块地块的最大数量从两个 ADU 扩大到; * SB 1164 (2024),允许新 ADU 免征财产税长达 15 年。
加州的住房和租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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